第一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团体会员:具有一定规模和特点,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队伍,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各种专业或综合的科技场馆,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承认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一)具有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或职务以上的专业人员。
(二)与科技场馆业务有关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科技场馆工作或相关专业研究与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三)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四)非高等院校毕业,自学成才并从事科技场馆科研、科普、技术或艺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经验和水平者;
(五)从事科技场馆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六)热心并积极支持科技场馆工作的人士。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履行入会手续,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受理事会委托,经资格审查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即为本协会团体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优先和优惠取得本协会的资料和会刊;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会员可代表协会参加有关国内外学术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优先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协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协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四)可请协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
(一)执行协会决议及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经秘书处通知仍不回复,逾两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