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科普场馆协会〈江苏省科普场馆行业准则(试行)〉、〈江苏省综合性科技馆年度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江苏省专业科普馆年度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4-28

苏科协办发【2017】12号

各市、县(市、区)科协、各有关科普场馆:

为进一步加强现代科技场馆建设,丰富科普公共服务供给,落实《江苏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协及所属科技社团科技服务职能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0号)文件精神,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科普场馆协会研究制定江苏省科普场馆行业准则和绩效考核评价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科普场馆强化自身建设,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增强公共科普服务能力,并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省科普场馆协会。

附件:1、江苏省科普场馆行业准则(试行)

2、江苏省综合性科技馆年度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3、江苏省专业科普馆年度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附件1:

江苏省科普场馆行业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科普场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科普场馆的运行管理、科普展教和公共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科普场馆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科普场馆是指由省、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投资建设的综合性科技馆、专业性科普馆,且展厅面积达到相应标准。

三条全省科普场馆应当依据本准则开展科普工作。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全省科普场馆行业的业务指导及服务管理工作,并委托江苏省科普场馆协会负责相关考核评估办法制定及实施。

第二章  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设立科普场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馆址及开展科普展教活动的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常设科普展览和展馆规模相匹配的科普展品。

(三)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有各项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有日常运行保障经费、展品定期更新及展厅改造的专项资金。

(五)有确保观众安全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处置机制。

第五科普场馆的设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科普场馆的变更与终止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科普场馆应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

第八科普场馆应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范和工作流程。

九条科普场馆应加强财务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建立专项经费使用的跟踪问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科普场馆展厅应做到展品布置科学、参观通道畅通、导引标识清晰、展览环境整洁、咨询服务到位。

第四章   展教活动

第十一条科普场馆必须以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为己任,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和封建迷信,营造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科普场馆应当贯彻现代科普展教理念,增强展教内容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注重展教活动的参与、互动与体验过程,调动公众参与科普活动的积极性。

科普场馆应运用现代展示技术提升展教水平,加强与省内外馆际间展览、展品和学术交流,建立展览资源合作共享机制,开展专题巡回展览。

第十四条科普场馆应适应科技发展和大众需求,加强科普展教内容、展教形式和科普展品的创新,做好展品的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展品的完好率、定期更新率达到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科普场馆应根据其规模设立临时展览厅,定期举办反映最新科技成果、贴近百姓需求及公众关注的科普教育热点话题等临展活动。

第十六条科普场馆应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科普周、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并着力打造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参与人数多、社会反响好、活动成效显著的品牌活动。

第十七条科普场馆应结合公众关心的科技热点问题,定期举办科普讲座、科普巡展、科普论坛、咨询服务等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十八科普场馆应按国家规定年开放时间向公众开放,并向社会公告,年接待公众人数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应支持鼓励科普场馆对公众实行免费开放。未实行免费开放的科普场馆,应向特殊人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免费或优惠票价,在科普周、科普日期间应向公众免费开放。

科普场馆的门票价格和其它收费项目,应经物价部门核准并在售票处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科普场馆一线接待员工应统一着装,佩戴胸牌,讲究语言文明,倡导微笑服务。

第二十一科普场馆应为观众提供讲解服务,有外宾参观的省、市级科普场馆应当提供双语讲解。

二十科普场馆应加强科普信息化载体建设,设立网站、公众微信、官方微博,推送科普信息,及时发布本馆动态,接受公众咨询。有条件的科普场馆应开展APP研发,为观众提供智能导览、线上线下互动、虚拟参观体验等服务。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科普场馆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引进、培养及使用计划,并按照不同管理层级、岗位技能要求,设置相应的选人用人条件,建立健全员工表彰奖励制度。

二十科普场馆应加强对员工科普法规与科普理论及岗位技能培训,组织开展科学教育项目、科普产品研发,支持员工参加学术交流、科普论坛、行业竞赛等活动,为员工晋级、评定职称创造条件。

二十科普场馆馆长或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省、设区市)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县级),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十科普场馆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水平。

二十科普场馆的技术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的专业技能。科普场馆展教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科普场馆应建立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并签订志愿者协议书,明确其权利义务,对工作业绩突出、观众评价好的志愿者应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科普场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管理资产。科普场馆的馆舍必须用于科普展教活动,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方式改变科普场馆用途,违者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三十条科普场馆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应追究科普场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江苏省科普场馆协会解释。

附件2:

江苏省综合性科技馆年度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江苏省科普场馆行业准则》,为切实加强科技馆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增强公共科普服务能力,推动全省科普场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全省县(市)级(含县级)以上、常设展厅面积达1000㎡以上并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的同级副职分管的综合性科技馆。

第三条考评原则

(一)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分级考评的原则;

(四)定性与定量评估、注重实效的原则;

(五)奖优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科技馆的运行管理、展教活动、队伍建设、公共服务、社会影响五个方面,同时设置一定的加分指标。将综合性科技馆分为县(市)级、设区市级、省会城市及省级三个级别,分别设置相应的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参评单位应根据考评内容及相关指标,建立分类完整的年度工作台账。

(一)运行管理

1、有可具操作性的年度工作计划、绩效考核目标,有年终工作总结及员工考核评定结果。

2、有较为健全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

3、有列入年度预算的运行经费、展品更新改造经费,确保年度预算有限经费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化。

4、有畅通的参观通道、清晰的导引标识、整洁的展厅环境、齐备的安全设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展教活动

1、常设展览各展区主题鲜明、展示内容丰富,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的互动展品占比达80%以上,展品总完好率达90%以上。

2、举办年度临时展览不得少于2次、每次不得少于20天,内容新颖、公众参与度及认可度高。

3、参加全省性科普周、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且成效显著,举办具有本馆特色的长效品牌科普活动且在当地具有较好社会影响。

4、举办年度科普专题讲座(不含科普周、科普日)不少于4次,每次听众不少于(按县级馆、市级馆、省会城市及省馆)100人、120人、150人,内容贴近现实、贴近公众需求。

(三)队伍建设

1、建立优秀员工年度表彰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应加大表彰奖励力度,以营造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

2、开展员工年度教育培训不少于40学时,并有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内容、参训人员名单及不少于1500字的学习心得。

3、鼓励支持员工参加行业技能竞赛、科学教育项目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等活动,对获得省级、国家级表彰或被采用的增加相应分值。

4、建立一支规模稳定且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县(市)级馆不少于20人,市级馆不少于30人,省会城市及省级馆不少于40人,做好对志愿者的服务管理工作,实行注册登记、培训上岗,召开年度座谈总结表彰会议。

(四)公共服务

1、年均开放不少于260天、每天开放不少于8小时,年参观人数不少于展厅面积每平方米20人,并逐年有所增加。

2、员工着装统一,接待工作规范,投诉处理及时。

3、有专职科技辅导员或讲解队伍,县级馆不少于5人、市级馆8人、省会城市及省级馆10人,并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有独立域名的本馆网站,且每月更新文稿不低于4篇、图片6幅,年访问量县级馆不低于1万人、市级馆2万人、省会城市及省级馆3万人。建有公众微信、微博、APP等新媒体,参与线上和线下科普活动的公众县级馆3000人以上、市级馆4000人以上、省会城市及省级馆5000人以上。

(五)社会影响

1、参评单位应设观众意见箱、留言簿或网民留言版及现场抽样调查表,参加调查的观众占总人数比例不低于3%,满意、基本满意占比不低于95%。

2、当地主流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官方网站)每年对本馆科普活动信息报道不少于4次,同一主题活动内容报道只计一次。

第五条考评组织

全省综合性科技馆年度绩效考评由江苏省科普场馆协会组织实施,省科普场馆协会组建专家考评小组,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实地考察、提交评审意见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考评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标准的单位,均应参加年度绩效考评。

(二)参评科技馆通过自查自评,于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江苏省综合性科技馆年度绩效考核申报表》及年度工作计划、绩效考核目标、工作总结以及考评指标所涉及到的真实准确数据资料。

(三)每年2-3月,省绩效专家考评小组,通过审查资料、实地调查、现场考评、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考评打分,并出具考评报告。

第七条考评等级认定

绩效考评基础分为100分,加分项目为20分,总分120分。得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得80—89分(含80分)为“良好”,得65—79分(含65分)为“合格”,6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考评奖惩

(一)被评为年度优秀单位的,可作为省科普场馆协会年度先进集体予以表彰。

(二)积极争取资金,在条件成熟时对优秀科普场馆给予一定的奖补。

(三)对考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应根据专家考评小组的评审报告,由省科普场馆协会下发整改通知书,相关单位应在30天内向省科普场馆协会提交整改方案,并在当年整改到位。对不提供整改方案及整改不达标的将取消年度参评资格,并取消参加省科普场馆协会开展的所有评选表彰资格。

九条 参评资格认定

参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年度参评资格:

(一)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四)因服务质量导致媒体负面报道且未及时整改的;

(五)未按考评办法提供真实准确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且未整改的。

第十条    附  则

本办法由江苏省科普场馆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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